控告须知
发布时间:2018-07-24 16:16:25作者:系统管理员浏览次数:7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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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控告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相关意见,现将控告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范围

(一)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刑事案件中有违法行为的控告;

(二)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情形提出控告,检察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对该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三)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有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情形之外的违法行为提出的控告;

(四)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情形,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作出处理决定,对该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五)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或申诉;

(六)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二、提交的举报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明确的被控告人或者被控告单位;

(二)有具体的控告内容或者控告事项;

(三)有证明控告内容或事项的证据材料或相关线索;

(四)实名控告要求答复的,需注明联系人、联系方式。

三、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情形

(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一般性违法的案件;

(二)违反党员纪律管理规定的案件,但反映检察工作人员违纪的除外;

(三)现役军人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


(转载时间:2018.7.25

转载来源: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转载链接:http://www.lyjc.gov.cn/news/269.html